信用卡電子帳單申請權益說明書 2019213
台新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權益說明書 歡迎您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在您申請台新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後,請注意以下規範為您在使用台新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 (下稱本服務)應瞭解之相關重要權益事項,請務必詳閱本說明書各項條款,當您同意申請本服務時,即表示您了解、同意並願意遵守本服務各項權利義務、 規範及相關之規定。本說明書審閱期為七日,自您同意申請本服務之次日起算,如有異議,請您於審閱期內通知本行解除本服務之申請約定, 回復寄送實體帳單: 台新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規範: 一、本服務適用範圍 本服務僅限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亦僅發送至正卡持卡人指定之電子信箱。申請本服務,您現在名下所有有效的信用卡以及您未來新申請的信用卡,都將以信用卡電子帳單取代實體帳單之通知服務【惟「Mercedes-Benz白金卡」與「無限卡」需另行申請】。 二、電子帳單之效力 申請本服務,將會取代信用卡實體帳單寄送通知,且效力與實體帳單相同,不得因此主張電子帳單不具書面要件而無效,或主張本行未履行寄送帳單之義務。且您與本行間之各項權利、義務,不因申請電子帳單而有變動。本行依您指定之電子信箱寄送電子帳單時,並以電子帳單進入信箱系統視為已送達,若因非可歸責於本行之原因造成寄送失敗者(包括但不限於您指定之電子信箱地址錯誤、您變更或取消電子信箱而未通知本行、或因指定之電子信箱系統故障等),則以本行寄送之時間視為已送達。 三、終止 您可以隨時通知本行終止本服務。若您通知本行終止本服務,或取消網路銀行會員資格(無論是否透過網路銀行申請本服務)時,本行將於您終止本服務、取消網路銀行會員資格之次月起,恢復寄送實體帳單及隨實體帳單夾寄之生活大師或其他宣傳品予您;終止本服務後欲再申請者,請重新上網或洽本行客服專線申請,並留存正確的電子郵件信箱。另當您一旦終止與本行之信用卡契約,本服務亦將自動終止。 四、服務內容 申請本服務後,日後關於本服務各項通知、修改、變更與新增時,均將寄送至您指定之電子信箱(包含但不限於電子帳單中條列說明)。除了提供各類電子帳單或提醒通知服務外,亦提供您多項理財資訊或本行商品活動訊息,若您不願意收到此相關訊息,您可透過收到的電子報中點選「取消訂閱」連結即可取消,本行將不再發送相關訊息予您。 五、變更為確保您的權益,您指定之電子信箱若有變更時,煩請立即通知本行,以免發生寄送延誤或錯誤之情形。若您欲更改電子信箱,可加入本行網路銀行會員,至本行網路銀行「變更資料」中作修改或洽本行客服專線。如未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者,本行仍以您最後登記之電子信箱為寄送電子帳單之地址。 六、電子帳單收受確認 如您對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顯示之內容有疑義,或於每月帳單結帳日後仍未收到電子帳單,請您儘速通知本行,本行將以電腦主機上實際交易紀錄為準。 七、如有人為不當或違法使用之情況,本行有權暫停或變更或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權利,回復寄送實體帳單,且毋需事先通知。 八、於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本行有權停止或暫時中斷本服務,惟本行將儘速修復;倘屬本行可預知本服務終止之事由,本行將下列事由發生日前事先通知您,以確保您之權益不受影響,服務終止事由內容包含: 1. 對本行信用卡電子帳單之系統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時。 2.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設備故障或本行合作之協力廠商系統軟硬體設備故障或失靈。 3. 由於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致使本行電子帳單無法提供服務時。 九、其他約定事項 1. 請您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法律所禁止之行為。 2. 對於非可歸責於本行致您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造成之損害,本行不負賠 償責任。 3. 本行保留隨時修改、增刪台新銀行信用卡電子帳單服務規範之權利。 十、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及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等相關規定辦理。 2. 若因本服務所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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